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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職前訓練規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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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習律師於訓練期間,得申請停訓。
  2. 2.基礎訓練之成績經評定為合格者,得申請保留。但應於評定合格之日起三年內申請並完成實務訓練;逾期未完成者,註銷其基礎訓練成績。
  3. 3.學習律師依第十五條規定申請准予折抵五個月之實務訓練並經評定為合格者,得申請保留。但應於評定合格之日起三年內申請參加當年度基礎訓練;逾期未申請者,註銷其實務訓練成績。
  4. 4.前項規定,於學習律師依第十五條規定申請准予折抵相同之實務訓練,其期間未達五個月者,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 18 條第 1 款規定了在訓練期間,學習律師可以申請停訓的權利。 範例:一位學習律師在進行訓練期間遭遇嚴重的家庭問題,無法繼續參與訓練,他可以根據第 18 條第 1 款的規定,向相關機構提出停訓申請。 2. 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 18 條第 2 款規定,基礎訓練的成績被評定為合格的學習律師可以申請保留該成績。但是,必須在評定合格後的三年內申請並完成實務訓練;若逾期未完成,將註銷其基礎訓練成績。 範例:一位學習律師在基礎訓練中表現優異,其成績被評定為合格。根據第 18 條第 2 款規定,他可以選擇申請保留該成績,並在評定合格後的三年內完成實務訓練。 3. 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 18 條第 3 款規定,若學習律師根據第十五條的規定申請折抵五個月的實務訓練並被評定為合格,他可以申請保留該成績。但是,必須在評定合格後的三年內申請參加當年度的基礎訓練;若逾期未申請,將註銷其實務訓練成績。 範例:一位學習律師在第十五條的規定下申請折抵五個月的實務訓練並成功評定為合格。根據第 18 條第 3 款規定,他可以選擇申請保留該成績,並在評定合格後的三年內參加當年度的基礎訓練。 4. 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 18 條第 4 款規定,若學習律師申請折抵相同時間的實務訓練,但其期間未達五個月,則準用前項規定。 範例:一位學習律師根據第十五條的規定申請折抵三個月的實務訓練,但其期間未滿五個月。根據第 18 條第 4 款規定,他可以準用前項規定,也就是在評定合格後的三年內申請參加當年度的基礎訓練。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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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 18 條規定:「學習律師於訓練期間,得申請停訓。基礎訓練之成績經評定為合格者,得申請保留。但應於評定合格之日起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