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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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 18 條第 1 款規定了在訓練期間,學習律師可以申請停訓的權利。 範例:一位學習律師在進行訓練期間遭遇嚴重的家庭問題,無法繼續參與訓練,他可以根據第 18 條第 1 款的規定,向相關機構提出停訓申請。 2. 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 18 條第 2 款規定,基礎訓練的成績被評定為合格的學習律師可以申請保留該成績。但是,必須在評定合格後的三年內申請並完成實務訓練;若逾期未完成,將註銷其基礎訓練成績。 範例:一位學習律師在基礎訓練中表現優異,其成績被評定為合格。根據第 18 條第 2 款規定,他可以選擇申請保留該成績,並在評定合格後的三年內完成實務訓練。 3. 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 18 條第 3 款規定,若學習律師根據第十五條的規定申請折抵五個月的實務訓練並被評定為合格,他可以申請保留該成績。但是,必須在評定合格後的三年內申請參加當年度的基礎訓練;若逾期未申請,將註銷其實務訓練成績。 範例:一位學習律師在第十五條的規定下申請折抵五個月的實務訓練並成功評定為合格。根據第 18 條第 3 款規定,他可以選擇申請保留該成績,並在評定合格後的三年內參加當年度的基礎訓練。 4. 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 18 條第 4 款規定,若學習律師申請折抵相同時間的實務訓練,但其期間未達五個月,則準用前項規定。 範例:一位學習律師根據第十五條的規定申請折抵三個月的實務訓練,但其期間未滿五個月。根據第 18 條第 4 款規定,他可以準用前項規定,也就是在評定合格後的三年內申請參加當年度的基礎訓練。
- 註銷名詞
- 第十五條條文
- 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第 1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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