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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職前訓練規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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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十六條第二項各款、第四項之評定及第十七條之退訓,應經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司法官學院或全聯會召開考評委員會審議。
  2. 2.前項考評委員會置委員六人,由法務部、司法院代表各一名、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司法官學院或全聯會代表及律師公會代表各二名擔任委員,由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司法官學院或全聯會委員代表中之一人擔任主席。
  3. 3.考評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前項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4. 4.第一項之考評委員會應通知該學習律師列席陳述意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19條規定了律師職前訓練期間的考評程序和相關機構的組成。根據該條,進行訓練的機構(司法官學院或全聯會)應該召開考評委員會審議來進行第16條第2項各款、第4項評定和第17條退訓的相關事項。 考評委員會由6名委員組成,其中包括法務部和司法院各1名代表,受委任機構(司法官學院或全聯會)代表和律師公會代表各2名。考評委員會的主席由受委任機構代表中的一人擔任。 考評委員會的決議必須經過前述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且需要過半數的同意才能生效。 根據以上的法規內容,如果在律師職前訓練期間需要進行評定或退訓相關事項,舉行考評委員會是必要的。考評委員會由各相關機構的代表組成,並要遵守出席和同意的相應比例規定。在考評委員會審議期間,受委任機構應該通知相關的學習律師列席陳述意見。 參考資料: 1. 律師檢覈訴願與申請案例彙編: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4.asp 2. 「律師職前訓練規則」公布:https://lis.ly.gov.tw/lygmo/gmoinf/3/109ae729e504a46001605a47f1560299/0/ce80cbf8-5d36-4012-8563-7f5e912d3e24.xhtml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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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 19 條規定:「第十六條第二項各款、第四項之評定及第十七條之退訓,應經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司法官學院或全聯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