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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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19條規定了律師職前訓練期間的考評程序和相關機構的組成。根據該條,進行訓練的機構(司法官學院或全聯會)應該召開考評委員會審議來進行第16條第2項各款、第4項評定和第17條退訓的相關事項。 考評委員會由6名委員組成,其中包括法務部和司法院各1名代表,受委任機構(司法官學院或全聯會)代表和律師公會代表各2名。考評委員會的主席由受委任機構代表中的一人擔任。 考評委員會的決議必須經過前述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且需要過半數的同意才能生效。 根據以上的法規內容,如果在律師職前訓練期間需要進行評定或退訓相關事項,舉行考評委員會是必要的。考評委員會由各相關機構的代表組成,並要遵守出席和同意的相應比例規定。在考評委員會審議期間,受委任機構應該通知相關的學習律師列席陳述意見。 參考資料: 1. 律師檢覈訴願與申請案例彙編: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4.asp 2. 「律師職前訓練規則」公布:https://lis.ly.gov.tw/lygmo/gmoinf/3/109ae729e504a46001605a47f1560299/0/ce80cbf8-5d36-4012-8563-7f5e912d3e24.xhtml
- 第十六條第二項條文
- 第十七條條文
- 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第 16 條條文
- 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第 1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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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