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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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職前訓練(以下簡稱本訓練)之目標,在充實學習律師之專業知識,培養律師倫理觀念,增進實務經驗,使其具備完成律師使命之基本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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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2條,律師職前訓練的目標是充實學習律師的專業知識,培養律師倫理觀念,增進實務經驗,使律師具備完成律師使命的基本能力。這意味著律師職前訓練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律師在執業前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倫理觀念和實務經驗,以使他們有能力履行律師的職責。律師職前訓練的規則旨在確保律師在執業前具備必要的能力和資格,以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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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