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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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律師考試及格者,得向法務部申請參加本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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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這段文本,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 3 條規定,經律師考試及格的人可以向法務部申請參加律師職前訓練。這意味著,通過律師考試並及格的人有資格參加訓練,以獲取律師資格。然而,這段文本並未提供具體的相關範例或參考資料,所以無法進一步解釋該條規則的細節或適用情況。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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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