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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職前訓練規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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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律師考試及格者,得向法務部申請參加本訓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這段文本,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 3 條規定,經律師考試及格的人可以向法務部申請參加律師職前訓練。這意味著,通過律師考試並及格的人有資格參加訓練,以獲取律師資格。然而,這段文本並未提供具體的相關範例或參考資料,所以無法進一步解釋該條規則的細節或適用情況。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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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 3 條規定:「經律師考試及格者,得向法務部申請參加本訓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