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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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訓練分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期間定為六個月,分下列二個階段依序實施: 一、第一階段 學習律師在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司法官學院或全聯會接受一個月之基礎訓練。 二、第二階段 學習律師得於下列單位、機構或團體之一接受五個月之實務訓練: (一)律師事務所。 (二)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三)上市上櫃公司、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之法務單位。 (四)其他經全聯會報請法務部核定之機構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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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 5 條,律師職前訓練分為基礎訓練和實務訓練,總期間為六個月,分為第一階段和第二階段。 第一階段是學習律師在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司法官學院或全聯會接受一個月的基礎訓練。根據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法官訓練規則第七條第三項,如果未按規定申請延期報到或申請未被准許而未按規定報到,資格會被註銷。 第二階段是學習律師在律師事務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市上櫃公司、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之法務單位,或經全聯會報請法務部核定的其他機構或團體進行五個月的實務訓練。 根據上述規定,律師職前訓練是為了讓律師在執行職務時具備必要的知識和能力。根據金融管理者訓練倡議區域訓練計畫案例的描述,原告參加了該計畫期間為二月二十六日至三月二日的課程,然後接到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的調訓通知,要求四月二日報到參訓。但由於原告提交了APEC會議報告,因公務優先而未能在一個月內辦理離職手續,法院認為這是事實,不應該被被告無端指責為不可靠。根據相關法規,律師職前訓練的報到和訓練期間是有規定的,沒有按規定報到或在訓練期間中途離訓的人的訓練資格會被註銷。 總之,根據以上法條和案例,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 5 條為律師的基礎訓練和實務訓練設定了期限和相應的機構、單位或團體的要求,並規定了不按規定報到或中途離訓的後果。
- 財團法人法法規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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