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第 6 條
快速跳轉
- 1.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司法官學院或全聯會應擬訂每期訓練計畫陳報法務部核定後實施。
- 2.擬訂前項訓練計畫時,應徵求相關律師公會之意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6條的規定,受委任(託)辦理律師職前訓練的司法官學院或全聯會在每期訓練前應擬訂訓練計畫,並將計畫提交法務部核定後實施。在擬訂訓練計畫之際,應徵求相關律師公會的意見。 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司法官學院或全聯會在辦理律師職前訓練時,需確保訓練計畫的合理性和實施的可行性。在訓練計畫的擬訂過程中,應該積極尋求各地律師公會的意見和建議,以確保訓練計畫的內容符合律師執業的需求和要求。 舉例來說,司法官學院或全聯會在擬訂訓練計畫時,可以邀請各地律師公會的代表參與討論和審查,並徵求他們對訓練計畫內容的意見和建議。這樣可以確保訓練計畫的制定過程具有公開性、透明性,並且能夠獲得各方的共識和支持。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