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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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司法官學院或全聯會應於學習律師報到接受訓練後,將學習律師名冊陳報法務部;其停訓或退訓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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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7條的規定,受委任(託)辦理律師職前訓練的司法官學院或全聯會,在學習律師報到接受訓練之後,需要將學習律師的名冊提交給法務部。如果停訓或退訓,也需要進行相同的提交手續。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學習律師的訓練情況能夠及時向法務部作出報告,以保障訓練的有效性和合法性。該規定的宗旨是為了確保律師職前訓練的正常進行,以提高學習律師的專業能力和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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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