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律師職前訓練規則7

快速跳轉

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司法官學院或全聯會應於學習律師報到接受訓練後,將學習律師名冊陳報法務部;其停訓或退訓時,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7條的規定,受委任(託)辦理律師職前訓練的司法官學院或全聯會,在學習律師報到接受訓練之後,需要將學習律師的名冊提交給法務部。如果停訓或退訓,也需要進行相同的提交手續。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學習律師的訓練情況能夠及時向法務部作出報告,以保障訓練的有效性和合法性。該規定的宗旨是為了確保律師職前訓練的正常進行,以提高學習律師的專業能力和素質。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 7 條規定:「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司法官學院或全聯會應於學習律師報到接受訓練後,將學習律師名冊陳報法務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