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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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學習律師在訓練期間,應專心研修,不得有妨礙學習之就學、兼業或不當之行為。
- 2.學習律師在訓練期間,並應遵守律師倫理規範,自律自治,虛心接受指導律師之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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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