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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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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公益信託,係指以從事法制研究、法律服務、矯正事務、更生保護、保障人權或其他與法務相關事項為目的,其設立及受託人經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許可之公益信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描述,本條規定了公益信託的定義,指的是從事與法務相關事項的目的,並且需要經過法務部的許可才能成立。該條款提到了公益信託可能涉及的範疇,如法制研究、法律服務、矯正事務、更生保護和保障人權等。 參考資料:法務部「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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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公益信託,係指以從事法制研究、法律服務、矯正事務、更生保護、保障人權或其他與法務相關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