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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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公益信託,係指以從事法制研究、法律服務、矯正事務、更生保護、保障人權或其他與法務相關事項為目的,其設立及受託人經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許可之公益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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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描述,本條規定了公益信託的定義,指的是從事與法務相關事項的目的,並且需要經過法務部的許可才能成立。該條款提到了公益信託可能涉及的範疇,如法制研究、法律服務、矯正事務、更生保護和保障人權等。 參考資料:法務部「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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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