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信託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6.11.15
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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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公益信託,係指以從事法制研究、法律服務、矯正事務、更生保護、保障人權或其他與法務相關事項為目的,其設立及受託人經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許可之公益信託。
- 受託人申請公益信託之設立及受託人許可,應向本部提出左列文件一式三份: 一、設立及受託人許可申請書。 二、信託契約或遺囑。 三、信託財產證明文件。 四、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 五、受託人履歷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六、信託監察人履歷書、願任同意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七、設有諮詢委員會者,其職權、成員人數及成員履歷書、願任同意書。 八、受託當年度及次年度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 九、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
- 法人依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以宣言設立信託者,前項第二款應提出之文件為法人決議、宣言內容及第六條第三項之信託契約。
- 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之履歷書應載明姓名、住所及學、經歷;其為法人者,載明其名稱、董事、主事務所及章程。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信託契約或遺囑,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公益信託之名稱。
二、信託目的。
三、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及價額。
四、信託財產管理或處分方法。
五、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
六、其他訂定事項。
受託人應於每一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檢具該年度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報本部備查。
受託人因有不得已事由,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許可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於該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者,應向本部提出左列文件一式二份:
一、申請書。
二、載明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於該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理由之文件。
三、欲取得之財產或欲設定或取得之權利之種類、總額及價格證明文件。
公益信託有發生本法第七十三條所定情事者,受託人得檢具左列文件一式二份,向本部申請變更信託條款:
一、申請書。
二、載明必須變更信託條款理由之文件。
三、信託條款變更案及新舊對照表。
四、變更後之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
受託人依本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申請辭任者,應向本部提出左列文件一式二份:
一、申請書。
二、辭任理由書。
三、記載信託事務及信託財產狀況之文件。
四、有關新受託人選任之意見。
受託人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部得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因申請或依職權將其解任:
一、有本法第八十二條所列各款情事者。
二、管理不當致信託財產發生損害者。
三、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者。
四、違反受託人義務者。
五、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受託人職務解除或任務終了,或遺囑指定之受託人拒絕或不能接受信託者,本部得依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四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四十六條規定,因申請或依職權選任新受託人。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依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四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四十六條規定,申請選任新受託人者,應向本部提出左列文件一式二份:
一、申請書。
二、原受託人職務解除、任務終了或拒絕或不能接受信託之證明文件。
三、有關新受託人選任之意見。
四、新受託人履歷書及願任同意書。
信託監察人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五十七條規定申請辭任者,應向本部提出左列文件一式二份:
一、申請書。
二、辭任理由書。
三、事務處理報告書。
四、有關新信託監察人選任之意見。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者,新受託人除本部依第十六條規定選任者外,應檢具左列文件一式二份,向本部申請受託人許可:
一、履歷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其他相關文件。
- 本部得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命受託人就信託事務及信託財產狀況提出報告,並得隨時派員檢查。
- 本部對前項提出之報告或檢查結果,認有保全信託財產或導正信託事務之必要者,得命受託人提供相當之擔保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公益信託因信託行為所定事由發生,或因信託目的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而消滅者,受託人應依本法第八十條規定,於消滅後一個月內,將消滅之事由及年月日,向本部申報。
公益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應作成左列文件,並於取得信託監察人承認後十五日內,向本部申報:
一、信託事務處理報告書。
二、結算書。
三、有關信託財產之歸屬及其相關意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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