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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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應作成左列文件,並於取得信託監察人承認後十五日內,向本部申報: 一、信託事務處理報告書。 二、結算書。 三、有關信託財產之歸屬及其相關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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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27條的規定,在公益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需要提交以下文件並在取得信託監察人承認後的十五天內向法務部提出申報: 一、信託事務處理報告書:受託人需要提供一份報告書,內容應詳述信託事務的處理情況,包括資金運用、財產處分等相關內容。 二、結算書:受託人需要提供一份結算書,其中應包含有關信託財產的清算情況,包括資產清單、債務處理、盈虧計算等資訊。 三、有關信託財產之歸屬及其相關意見:受託人需要提供關於信託財產歸屬情況的文件,並在文件中附上相關的意見或解釋。 參考資料: 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Detail.aspx?id=47412&kwTypeName=%E8%A8%B1%E5%8F%AF%E5%8F%8A%E7%9B%A3%E7%9D%A3&isAdmin=False
- 監察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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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