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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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託因信託行為所定事由發生,或因信託目的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而消滅者,受託人應依本法第八十條規定,於消滅後一個月內,將消滅之事由及年月日,向本部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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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26條規定,當公益信託因信託行為所定事由發生、信託目的已完成或無法完成而消滅時,受託人應在消滅後的一個月內向法務部申報該消滅事由及其日期。 參考資料: 根據《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26條之規定,受託人應在公益信託消滅後的一個月內向法務部申報消滅事由及日期,以法務部所定的方式進行申報。
- 第八十條條文
- 信託法 第 8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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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