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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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託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部應通知委託人、信託監察人及受託人於十五日內表示意見。逾期不表示或雖表示而無正當理由者,本部得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撤銷其許可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一、違反設立許可條件或監督命令。 二、為有害公益之行為。 三、連續三年不為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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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25條,如遇到公益信託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法務部應該通知委託人、信託監察人及受託人在15天內表示意見。如果超過期限不表示意見,或者雖然表示了意見但沒有正當理由,法務部可以根據該法第77條第1項的規定撤銷其許可或採取其他必要的處置措施: 1. 違反設立許可條件或監督命令。 2. 有害於公益的行為。 3. 連續三年不從事公益活動。 例如,如果一個公益信託違反了法務部設立許可的條件,或者沒有遵守法務部的監督命令,法務部可以通知該信託中的相關人員在15天內表示意見。如果該信託超過期限仍沒有表示意見,或者表示了意見但沒有正當的理由,法務部可以選擇撤銷信託的許可,或者採取其他必要的處置措施。另外,如果一個公益信託的行為對公益有害,法務部也可以根據該法規撤銷許可或者進行其他必要的處置措施。此外,如果一個公益信託連續三年不進行公益活動,法務部也有權利撤銷其許可或進行其他必要的處置措施。
- 監察人名詞
- 第七十七條第一項條文
- 撤銷名詞
- 信託法 第 7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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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