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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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依本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申請辭任者,應向本部提出左列文件一式二份: 一、申請書。 二、辭任理由書。 三、記載信託事務及信託財產狀況之文件。 四、有關新受託人選任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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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13條規定,如果受託人要辭任,需要向相關機構提出以下文件: 1. 申請書 2. 辭任理由書 3. 記載信託事務及信託財產狀況的文件 4. 新受託人選任的意見文件 參考資料: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13條
- 第七十四條條文
- 信託法 第 7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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