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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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託有發生本法第七十三條所定情事者,受託人得檢具左列文件一式二份,向本部申請變更信託條款: 一、申請書。 二、載明必須變更信託條款理由之文件。 三、信託條款變更案及新舊對照表。 四、變更後之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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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12條,當公益信託發生法律所規定的情況時,受託人可以提交以下文件的兩份副本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信託條款: 1. 申請書。 2. 載明變更信託條款理由的文件。 3. 信託條款變更案和新舊對照表。 4. 變更後的信託事務計畫書和收支預算書。 參考資料: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 第七十三條條文
- 信託法 第 7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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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