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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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因有不得已事由,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許可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於該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者,應向本部提出左列文件一式二份: 一、申請書。 二、載明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於該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理由之文件。 三、欲取得之財產或欲設定或取得之權利之種類、總額及價格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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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11條,在受託人因有不得已事由,根據第76條和第35條第1項第3款的規定,申請許可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在該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時,應向法務部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請書。 二、載明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在該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的理由文件。 三、欲取得的財產或欲設定或取得的權利的種類、總額和價格的證明文件。 範例: 如果一個受託人因經濟困難的原因,需要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在該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他需要向法務部提交申請書、說明他所面臨的困難以及他的轉讓或取得財產的證明文件。例如,如果他要從信託財產中購買一棟房屋,他需要提供有關房屋的文件和價格證明。
- 第七十六條及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信託法 第 35 條條文
- 信託法 第 7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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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