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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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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受託人應於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以書面向本部申報: 一、受託人之姓名、住所或職業變更,或法人受託人之名稱、代表人、主事務所或業務項目變更者。 二、信託監察人、諮詢委員會委員變更,或信託監察人、諮詢委員會委員之姓名、住所或職業變更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10條,如果受託人出現以下情況之一,應在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以書面向相關部門申報: 1. 受託人的姓名、住址或職業發生變更,或是法人受託人的名稱、代表人、主要事務所或業務項目變更。 2. 信託監察人或諮詢委員會的委員發生變更,或是信託監察人、諮詢委員會委員的姓名、住址或職業發生變更。 根據資料,無法得知具體的範例或相關參考資料。

  • 住所名詞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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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10 條規定:「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受託人應於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以書面向本部申報: 一、受託人之姓名、住所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