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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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受託人應於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以書面向本部申報: 一、受託人之姓名、住所或職業變更,或法人受託人之名稱、代表人、主事務所或業務項目變更者。 二、信託監察人、諮詢委員會委員變更,或信託監察人、諮詢委員會委員之姓名、住所或職業變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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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10條,如果受託人出現以下情況之一,應在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以書面向相關部門申報: 1. 受託人的姓名、住址或職業發生變更,或是法人受託人的名稱、代表人、主要事務所或業務項目變更。 2. 信託監察人或諮詢委員會的委員發生變更,或是信託監察人、諮詢委員會委員的姓名、住址或職業發生變更。 根據資料,無法得知具體的範例或相關參考資料。
- 住所名詞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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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