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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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9條,受託人在每一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應提交以下文件給信託監察人進行審核,並報本部備案: 1. 該年度的信託事務處理報告書。 2. 該年度的收支計算表和資產負債表。 3. 該年度結束時的信託財產目錄。 此外,受託人應在本部備查通知送達後的30天內,在其執行信託事務的場所和資訊網路上連續公告至少三年。 例如,信託公司在2022年12月31日結束了一個年度的信託事務後,需要在2023年3月31日之前向信託監察人提交該年度的信託事務處理報告書、收支計算表、資產負債表和信託財產目錄。另外,公司還應在通知送達後的30天內,在公司的辦公地點和網站上公告這些文件,持續公告至少三年。
- 監察人名詞
- 核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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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