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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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應於每一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檢具該年度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報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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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8條的規定,受託人應在每一年度開始前的前兩個月內,準備並提交該年度的信託事務計畫書和收支預算書,以供相關機關查閱。具體要求可以參考該辦法的完整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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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