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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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7條,釋義如下: 1.根據第一項的規定,如果信託財產需要進行登記或註冊,受託人在申請財產權變更登記的同時,應辦理信託登記。對於有價證券,受託人在受讓證券權利的同時,根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規定,在證券上或其他表彰權利的文件上要明確註明其為信託財產。如果信託財產是股票或公司債券,受託人還應通知發行公司。 2.根據第二項的規定,對於以宣言設立的信託,如果信託財產是受託人自己的、需要進行登記或註冊的財產權或有價證券,該受託人應在依據前一條第二項對公眾進行宣言後,按照前一項的規定辦理信託登記或公示。 參考資料: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 財產權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公眾名詞
- 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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