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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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6條規定如下: 1. 受託人在收到許可書後,應立即辦理信託財產的移轉或處分,並在接受財產權移轉或處分後的一個月內,向法務部提交相關證明文件進行申報。 2. 若以宣言方式設立信託,受託人在收到許可書後,應立即將許可書連同法人決議和宣言內容登載在其主事務所所在地的報紙上,並在登載後的一個月內,向法務部提交相關證明文件進行申報。 3. 如果有公眾根據法務公益信託法第71條第1項的規定加入為委託人,應以信託契約為基礎。對於這種情況,應適用第1項的規定。 參考資料: - 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司法院法務部)
- 財產權名詞
- 法人名詞
- 公眾名詞
- 第七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信託法 第 7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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