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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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規,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5條規定了法務部對申請進行審查的事項。具體來說,第1項列舉了需要審查的事項,包括:信託是否確定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信託授益行為是否確能實現信託目的,信託財產是否為委託人有權處分的財產權,受託人是否具備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的能力,信託監察人是否具備監督信託事務執行的能力,以及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是否合適。 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公益信託是指以公共利益為目的的信託。公益信託的設立目的必須符合公共利益,並且信託的授益行為必須能夠實現信託的目的。此外,信託所涉及的財產必須是委託人有權處分的財產權,受託人必須具備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的能力,而信託監察人則需要具備監督信託事務執行的能力。最後,信託事務的計畫書和收支預算書必須是妥適的。 舉例來說,假設有一個名為「ABC公益信託」的組織申請成立,其目的是為了提供教育資源給貧困地區的學生。根據法務部的審查要求,法務部將審查該組織的設立目的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以及該組織的授益行為是否能夠實現教育資源的目標。此外,法務部還將審查該組織所涉及的財產是否為委託人有權處分的財產權,以及該組織的受託人和信託監察人是否具備相應的能力。同時,該組織需要提供一份妥適的信託事務計畫書和收支預算書。 根據上述法規,如果法務部認為該組織滿足所有審查要求,法務部將發給「ABC公益信託」許可書,允許其正式設立。然而,如果法務部認為該組織不符合條件,法務部將駁回申請並提供相應的理由。 以上是根據該法條進行逐條釋義的回答,該回答基於最新的相關法規和參考資料。
- 第三條第一項條文
- 公共利益名詞
- 財產權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駁回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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