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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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託人申請公益信託之設立及受託人許可,應向本部提出左列文件一式三份: 一、設立及受託人許可申請書。 二、信託契約或遺囑。 三、信託財產證明文件。 四、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 五、受託人履歷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六、信託監察人履歷書、願任同意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七、設有諮詢委員會者,其職權、成員人數及成員履歷書、願任同意書。 八、受託當年度及次年度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 九、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
- 2.法人依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以宣言設立信託者,前項第二款應提出之文件為法人決議、宣言內容及第六條第三項之信託契約。
- 3.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之履歷書應載明姓名、住所及學、經歷;其為法人者,載明其名稱、董事、主事務所及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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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3條,受託人申請公益信託之設立及受託人許可需要提供以下文件:設立及受託人許可申請書、信託契約或遺囑、信託財產證明文件、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受託人履歷書及身分證明文件、信託監察人履歷書、願任同意書及身分證明文件、如有諮詢委員會者,其職權、成員人數及成員履歷書、願任同意書、受託當年度及次年度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以及其他本部指定的文件。若法人以宣言方式設立信託,則需提供法人決議、宣言內容及第六條第三項的信託契約文件。履歷書需載明姓名、住所、學歷、經歷,若為法人則需載明名稱、董事、主事務所及章程。
- 遺囑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第七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第六條第三項條文
- 住所名詞
- 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6 條條文
- 信託法 第 7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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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