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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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信託監察人或受益人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解任受託人者,應向本部提出左列文件一式二份: 一、申請書。 二、申請解任理由書。 三、有關新受託人選任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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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所提供的資料,無法直接回答這個問題,因為所提供的資料與問題中提及的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14 條並無直接相關。
- 監察人名詞
- 受益人名詞
- 第七十六條及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條文
- 信託法 第 36 條條文
- 信託法 第 7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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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