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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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五十八條規定,申請解任信託監察人者,應向本部提出左列文件一式二份: 一、申請書。 二、申請解任理由書。 三、有關新信託監察人選任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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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20條,當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想要申請解任信託監察人時,需向相關機構提交申請書、申請解任理由書以及有關新信託監察人選任的意見。這些文件應以兩份副本提出。 資料來源: 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20條。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第七十六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
- 監察人名詞
- 信託法 第 58 條條文
- 信託法 第 7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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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