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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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監察人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五十七條規定申請辭任者,應向本部提出左列文件一式二份: 一、申請書。 二、辭任理由書。 三、事務處理報告書。 四、有關新信託監察人選任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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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19條的規定,信託監察人辭任時應向法務部提出以下文件: 1. 申請書:申請辭任的書面文件。 2. 辭任理由書:詳細說明辭任的原因。 3. 事務處理報告書:對信託事務進行處理的報告。 4. 有關新信託監察人選任之意見:提供新的信託監察人選任的相關意見。 這些文件需要準備兩份,並且提交給法務部審核。
- 監察人名詞
- 第七十六條及第五十七條條文
- 信託法 第 57 條條文
- 信託法 第 7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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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