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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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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監察人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五十七條規定申請辭任者,應向本部提出左列文件一式二份: 一、申請書。 二、辭任理由書。 三、事務處理報告書。 四、有關新信託監察人選任之意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19條的規定,信託監察人辭任時應向法務部提出以下文件: 1. 申請書:申請辭任的書面文件。 2. 辭任理由書:詳細說明辭任的原因。 3. 事務處理報告書:對信託事務進行處理的報告。 4. 有關新信託監察人選任之意見:提供新的信託監察人選任的相關意見。 這些文件需要準備兩份,並且提交給法務部審核。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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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19 條規定:「信託監察人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五十七條規定申請辭任者,應向本部提出左列文件一式二份: 一、申請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