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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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信託監察人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五十六條規定請求就信託財產給予報酬者,應向本部提出左列文件一式二份: 一、報酬請求書。 二、有關職務繁簡證明文件。 三、有信託財產狀況文件。
- 2.本部對於前項請求,應通知受託人於十五日內表示意見。
- 3.本部同意第一項請求者,應通知受託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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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18 條的規定,信託監察人若要求在信託財產上獲得報酬,應向法務部提交報酬請求書、有關職務繁簡證明文件和有關信託財產狀況的文件。在受到請求後,法務部應通知受託人在15天內表達意見。如果請求經法務部批准,則應通知受託人執行這項請求。
- 監察人名詞
- 第七十六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
- 報酬名詞
- 信託法 第 56 條條文
- 信託法 第 7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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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