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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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依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四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四十六條規定,申請選任新受託人者,應向本部提出左列文件一式二份: 一、申請書。 二、原受託人職務解除、任務終了或拒絕或不能接受信託之證明文件。 三、有關新受託人選任之意見。 四、新受託人履歷書及願任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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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17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若要申請選任新受託人,需向法務部提交以下文件: 1. 申請書。 2. 證明文件,證明原受託人已解除職務、任務已終了、拒絕或無法接受信託。 3. 關於新受託人選任的意見。 4. 新受託人的履歷書和願意擔任職位的書面同意文件。 根據上述條文,申請人必須提交這些文件才能申請選任新受託人。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第七十六條、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四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四十六條條文
- 信託法 第 36 條條文
- 信託法 第 45 條條文
- 信託法 第 46 條條文
- 信託法 第 7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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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