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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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五十九條規定,申請選任新信託監察人者,應向本部提出左列文件一式二份: 一、申請書。 二、原信託監察人職務解除、任務終了或拒絕或不能接任之證明文件。 三、有關新信託監察人選任之意見。 四、新信託監察人之履歷書及願任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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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21條,當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希望申請選任新的信託監察人時,需要向相關部門提交以下文件: 1. 申請書。 2. 用於證明原信託監察人職務解除、任務終了、拒絕或無法接任的文件。 3. 有關新信託監察人選任的意見。 4. 新信託監察人的簡歷和同意書。 例如,當利害關係人因為某些原因不再能夠擔任信託監察人時,他們需要提交相關文件來申請選任新的信託監察人,並提供新監察人的簡歷和同意書以表示他們願意擔任該職務。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第七十六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
- 監察人名詞
- 信託法 第 59 條條文
- 信託法 第 7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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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