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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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者,新受託人除本部依第十六條規定選任者外,應檢具左列文件一式二份,向本部申請受託人許可: 一、履歷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其他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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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22條,如果在信託關係持續中受託人發生變更,新受託人除了根據第16條的規定選任外,還需要準備履歷書、身分證明文件以及其他相關文件,提交給法務部申請受託人許可。這些文件需要準備兩份。 參考資料: 「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法務部,2017年2月21日修正,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50055
- 第十六條條文
- 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1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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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