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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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23條規定如下: 1. 第五條至第七條之規定,於受託人變更之情形,準用之。這意味著在受託人變更的情況下,應適用第五條至第七條的相關規定。具體依照法條的內容進行適用。 2. 本部駁回前條申請者,應依第十六條規定選任新受託人。這意味著如果之前的申請被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所駁回,依照第十六條的規定,應選任新的受託人。具體依照法條的內容進行適用。 參考資料: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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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