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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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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當事人撤回仲裁之聲請者,由其負擔仲裁費用。
  2. 2.當事人於仲裁人選定後,仲裁詢問開始前,聲請撤回仲裁者,得請求退還依第二十八條規定應轉交與仲裁人仲裁費之半數。其於仲裁人選定前撤回者,當事人得請求退還應轉交與該仲裁人仲裁費之全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35條,當事人撤回仲裁的聲請時,必須由他們自行負擔仲裁費用。此外,如果當事人於仲裁人選定後、仲裁詢問開始前聲請撤回仲裁,他們可以請求退還應轉交給仲裁人的仲裁費用的一半。而如果當事人於仲裁人選定前撤回,則當事人可以請求退還應轉交給該仲裁人的仲裁費用的全額。 然而,根據以上提供的參考資料,並未完全涵蓋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35條的細節內容。因此,我無法提供完整的範例或更詳細的釋義。建議您參考最新的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或相關的法律文件以獲取更詳盡的資訊。

相關函釋 4

  • 仲裁人名詞
  • 第二十八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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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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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 35 條規定:「當事人撤回仲裁之聲請者,由其負擔仲裁費用。當事人於仲裁人選定後,仲裁詢問開始前,聲請撤回仲裁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