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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仲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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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 3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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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撤回仲裁之聲請者,由其負擔仲裁費用。
當事人於
仲裁人
選定後,仲裁詢問開始前,聲請撤回仲裁者,得請求退還依
第二十八條
規定應轉交與仲裁人仲裁費之半數。其於仲裁人選定前撤回者,當事人得請求退還應轉交與該仲裁人仲裁費之全額。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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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仲裁機構之組織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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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仲裁人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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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仲裁費用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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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調解之程序及費用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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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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