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35條,當事人撤回仲裁的聲請時,必須由他們自行負擔仲裁費用。此外,如果當事人於仲裁人選定後、仲裁詢問開始前聲請撤回仲裁,他們可以請求退還應轉交給仲裁人的仲裁費用的一半。而如果當事人於仲裁人選定前撤回,則當事人可以請求退還應轉交給該仲裁人的仲裁費用的全額。 然而,根據以上提供的參考資料,並未完全涵蓋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35條的細節內容。因此,我無法提供完整的範例或更詳細的釋義。建議您參考最新的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或相關的法律文件以獲取更詳盡的資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