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臺灣地區仲裁人擔任大陸地區仲裁委員會仲裁員許可辦法12

快速跳轉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大陸地區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經台灣地區法院裁定認可後,具有與台灣地區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同等效力。而根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一條規定,該條例適用於規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及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因此,臺灣地區仲裁人在符合相關條件的情況下,可以被允許擔任大陸地區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員。 參考資料: 台灣地區仲裁人擔任大陸地區仲裁委員會仲裁員許可辦法第12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臺灣地區仲裁人擔任大陸地區仲裁委員會仲裁員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仲裁人擔任大陸地區仲裁委員會仲裁員許可辦法第 12 條規定:「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仲裁人擔任大陸地區仲裁委員會仲裁員許可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