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仲裁人擔任大陸地區仲裁委員會仲裁員許可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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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定書函格式,由法務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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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在台灣地區仲裁人擔任大陸地區仲裁委員會仲裁員許可辦法第11條中,明確規定了書函格式由法務部定之。根據此條規定,法務部應該制定相關的書函格式,以便在台灣地區仲裁人擔任大陸地區仲裁委員會仲裁員時使用。具體的書函格式內容需要參考法務部的相關規定文件才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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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