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仲裁人擔任大陸地區仲裁委員會仲裁員許可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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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如果臺灣地區的仲裁人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擅自擔任大陸地區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員,將會被依照該條例第九十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參考資料: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九十條: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七十六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仲裁人名詞
- 第九十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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