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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人免經訓練任教年資計算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範圍標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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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仲裁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仲裁法第八條第二項的規定,仲裁人免經訓練需滿足以下條件: 1. 有教年資:即具有特定的任教年資要求。在這個標準中,並未具體提到仲裁人需要擁有多少教年資才符合資格。 相關範例:根據行政院公報10600001390號公告,仲裁法於2017年施行,根據該法第8條第2項規定,仲裁人免經訓練任教年資的具體要求尚未公布。 講授主要法律科目範圍標準第 1 條: 本標準的目的是為了確定仲裁人講授主要法律科目的範圍。 沒有提供資料中的講授主要法律科目範圍標準第1條的具體內容或相關範例。

  • 仲裁法法規
  • 第八條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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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人免經訓練任教年資計算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範圍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仲裁人免經訓練任教年資計算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範圍標準第 1 條規定:「本標準依仲裁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仲裁人免經訓練任教年資計算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範圍標準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