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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2.04.30

仲裁人免經訓練任教年資計算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範圍標準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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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任教年資,按下列方式計算: 一、國內任教年資:以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證書所載年資計算,兼任教師年資折半計算。 二、國外任教年資:以教育部編印名冊所列之國外大學教學服務年資為限,審查時以國外學校相關證明文件為據,毋須具有我國教師證書;其未於參考名冊內之學校服務年資,應就其專門著作予以個案審查通過後,始得採計該服務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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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主要法律科目範圍,指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行政法、國際私法、商事法(公司法票據法海商法保險法)、公平交易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政府採購法智慧財產權法(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仲裁法等科目而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仲裁人免經訓練任教年資計算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範圍標準全文共 4 條,最新異動日為 92.04.30,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