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仲裁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2.04.30
仲裁人免經訓練任教年資計算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範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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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任教年資,按下列方式計算:
一、國內任教年資:以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證書所載年資計算,兼任教師年資折半計算。
二、國外任教年資:以教育部編印名冊所列之國外大學教學服務年資為限,審查時以國外學校相關證明文件為據,毋須具有我國教師證書;其未於參考名冊內之學校服務年資,應就其專門著作予以個案審查通過後,始得採計該服務年資。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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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人免經訓練任教年資計算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範圍標準全文共 4 條,最新異動日為 92.04.30,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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