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人免經訓練任教年資計算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範圍標準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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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主要法律科目範圍,指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行政法、國際私法、商事法(公司法、票據法、海商法、保險法)、公平交易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政府採購法、智慧財產權法(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仲裁法等科目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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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仲裁人免經訓練任教年資計算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範圍標準第3條,主要法律科目的範圍包括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行政法、國際私法、商事法(公司法、票據法、海商法、保險法)、公平交易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政府採購法、智慧財產權法(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仲裁法等科目。這些科目是指仲裁人免經訓練任教年資計算及講授的法律範疇。例如,仲裁人可以在進行仲裁時運用民法、刑法等相關法律,並根據這些法律進行相應的判斷和裁決。 參考資料: - 仲裁法 - 民法 - 刑法 - 民事訴訟法 - 刑事訴訟法 - 強制執行法 - 破產法 - 行政法 - 國際私法 - 公平交易法 - 證券交易法 - 期貨交易法 - 政府採購法 - 智慧財產權法(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 - 公司法 - 票據法 - 海商法 - 保險法
- 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民法法規
- 刑法法規
- 民事訴訟法法規
- 刑事訴訟法法規
- 強制執行法法規
- 破產法法規
- 行政法名詞
- 公司法法規
- 票據法法規
- 海商法法規
- 保險法法規
- 公平交易法法規
- 證券交易法法規
- 期貨交易法法規
- 政府採購法法規
- 智慧財產權名詞
- 專利法法規
- 商標法法規
- 著作權法法規
- 仲裁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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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