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人免經訓練任教年資計算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範圍標準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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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任教年資,按下列方式計算: 一、國內任教年資:以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證書所載年資計算,兼任教師年資折半計算。 二、國外任教年資:以教育部編印名冊所列之國外大學教學服務年資為限,審查時以國外學校相關證明文件為據,毋須具有我國教師證書;其未於參考名冊內之學校服務年資,應就其專門著作予以個案審查通過後,始得採計該服務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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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仲裁人免經訓練任教年資計算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範圍標準第2條規定了計算仲裁人任教年資的方式,其適用範圍包括國內任教年資和國外任教年資。 根據第一款,國內任教年資是以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證書所載年資計算,而兼任教師的年資則折半計算。這意味著持有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證書的教師可以按照該證書所載的年資計算任教年資。而對於兼任教師,其年資則按照正式任教師的一半計算。 根據第二款,國外任教年資是以教育部編印名冊所列之國外大學教學服務年資為限。也就是說,對於在國外的大學任教的教師,可以按照教育部編印名冊所列的教學服務年資來計算任教年資。如果該教師的服務年資不在名冊內,則可以通過審查其相關的國外學校的證明文件後予以計算。此外,國外任教年資無需持有我國的教師證書。對於沒有在參考名冊內的學校任教的教師,可以通過個案審查其專門著作後,才能計算其服務年資。 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教育部每年會編印名冊,列出持有國外大學教學服務年資的教師。例如,「教育部大專教職員證明文件編印名冊」就是一個常見的參考資料。這份名冊會列出國外大學教師的基本信息和服務年資。 總之,仲裁人免經訓練任教年資計算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範圍標準第2條根據教師的教師證書或教學服務年資來計算任教年資,具體的計算方式取決於是國內任教還是國外任教。
- 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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