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犯罪沒收財產管理撥交及使用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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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定得為管理、撥交及使用之沒收財物,以現金或有價證券以外得為公務使用之財物為限。但撥交外國政府、機構及國際組織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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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洗錢犯罪沒收財產管理撥交及使用辦法第2條,這個法條規定了可以被管理、撥交和使用的沒收財物的範圍。限制在除了現金或有價證券之外的財物,可以被當作公務使用。然而,如果財物要撥交給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則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 洗錢犯罪沒收財產管理撥交及使用辦法(證監法第24條) 相關範例:如果洗錢犯罪涉及到的財產是不動產或其他財產,而不是現金或有價證券,則根據這個法條,這些財產可以被管理、撥交和使用在公務上。舉例來說,假設一個洗錢犯罪案件中的被告擁有一座房子,根據這個法條,這座房子可以被當作公務使用,比如當作法院或其他政府機關的辦公場所。
- 沒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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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