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犯罪沒收財產管理撥交及使用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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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洗錢犯罪沒收財產管理撥交及使用辦法第3條的規定: 1. 檢察機關在執行沒收時,應將現存可使用之沒收物列冊,並陳報法務部統籌辦理撥交事宜,並通知相關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及其他協助查緝洗錢犯罪的機關。這表示在沒收物品時,應該要將現有可使用的物品編制清單,並向法務部報告,由法務部統籌處理撥交事宜,並通知相關的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以及其他協助查緝洗錢犯罪的機關。 2. 前條所指的沒收財物,應由執行沒收的檢察機關保管。也就是說,被沒收的財物應該由執行沒收的檢察機關負責保管。 根據我們提供的資料,無法提供該法條的相關範例。
- 沒收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 查緝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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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