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犯罪沒收財產管理撥交及使用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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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洗錢犯罪沒收財產管理撥交及使用辦法》第4條,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協助查緝洗錢犯罪之機關在收到沒收財物通知後的三個月內,可以向法務部提出申請,要求將該沒收財物撥交給他們作為公務使用。如果因故無法在三個月內提出申請,可以以書面方式向法務部說明正當理由,申請延緩提出申請,但最多只能延遲一次。如果法務部在上述期間內沒有受理撥交使用或延緩提出的申請,應通知保管沒收財物的檢察機關按照法律規定處置該沒收物。
- 司法警察名詞
- 查緝名詞
- 沒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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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