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犯罪沒收財產管理撥交及使用辦法 第 5 條
快速跳轉
前條第一項之申請,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為之: 一、申請機關。 二、申請撥交使用之財物。 三、所申請撥交使用財物之公務用途。 四、實際參與查緝洗錢犯罪之工作內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洗錢犯罪沒收財產管理撥交及使用辦法第5條,申請機關需以書面記載以下事項: 一、申請機關的相關資訊。 二、所要申請撥交使用的財物。 三、指明所申請撥交使用財物的公務用途。 四、描述實際參與查緝洗錢犯罪的工作內容。 一個可能的參考資料是《洗錢犯罪沒收財產管理撥交及使用辦法施行細則》,該法規是對於洗錢犯罪沒收財產管理撥交及使用辦法的具體實施細則。根據該施行細則,申請機關可以是司法機關或執法機關,並應以書面形式向負責執行洗錢犯罪調查的機關提交相關申請,包括申請撥交使用的財物、公務用途以及參與洗錢犯罪調查的工作內容。透過這樣的方式,可以確保申請撥交使用財物的適當性和相關行動的合理性。
- 查緝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洗錢犯罪沒收財產管理撥交及使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