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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犯罪沒收財產管理撥交及使用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務部應組成撥交使用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負責審撥交使用之案件。
  2. 前項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法務部次長擔任,其餘委員,分別由最高檢察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內政部警政署、國防部法律事務司、財政部關務署、法務部調查局、臺灣高等檢察署、法務部檢察司代表各一人擔任,均為無給職。
  3. 審議委員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表決同數時,由主任委員裁決。
  4. 審議委員會於審議時,得通知申請機關或相關檢察機關派員列席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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