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犯罪沒收財產管理撥交及使用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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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委員會審核撥交使用申請時,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沒收財物之特性及申請機關對該特定沒收物之實際需求情形。 二、申請機關在本案中參與之情形及其與沒收財物之關聯性。 三、同一洗錢案件所沒收非現金或有價證券之財物,有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時,各該機關以往依本辦法所獲撥交財物之次數及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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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洗錢犯罪沒收財產管理撥交及使用辦法第7條,審議委員會在審核撥交使用申請時,應考慮以下事項: 1. 沒收財物的特性及申請機關對特定沒收物的實際需求情況。這表示審議委員會需評估該申請機關對沒收財物的用途,以及該財物的特性,是否符合申請機關的需求。 2. 申請機關在本案中的參與情況及其與沒收財物的關聯性。這表示審議委員會需考慮該申請機關在此案件中的角色和涉入程度,以及與沒收財物之間的關聯性。 3. 如果在同一洗錢案件中有兩個以上的機關申請撥交非現金或有價證券的沒收財物,則需考慮各機關根據本辦法獲撥交財物的次數和價值。也就是說,審議委員會需評估申請機關過去根據該辦法所獲得撥交財物的次數和價值。 舉例來說,假設在一個洗錢案件中,有兩個機關A和B提出撥交沒收財物的申請。審議委員會需要考慮機關A和B在該案件中的參與程度以及其對沒收財物的需求情況。如果過去機關A已經多次根據該辦法獲得撥交財物,而機關B則是第一次提出申請,那麼審議委員會可能會傾向於先考慮機關B的申請。這是因為根據第7條的規定,需要考慮過去獲撥交財物的次數和價值。 這些解釋參考了洗錢犯罪沒收財產管理撥交及使用辦法的相關規定,以及案例實例。
- 核名詞
- 審酌名詞
- 沒收名詞
- 本案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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