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犯罪沒收財產管理撥交及使用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審議委員會審核撥交使用申請時,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沒收財物之特性及申請機關對該特定沒收物之實際需求情形。 二、申請機關在本案中參與之情形及其與沒收財物之關聯性。 三、同一洗錢案件所沒收非現金或有價證券之財物,有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時,各該機關以往依本辦法所獲撥交財物之次數及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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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委員會審核撥交使用申請時,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沒收財物之特性及申請機關對該特定沒收物之實際需求情形。 二、申請機關在本案中參與之情形及其與沒收財物之關聯性。 三、同一洗錢案件所沒收非現金或有價證券之財物,有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時,各該機關以往依本辦法所獲撥交財物之次數及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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