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犯罪沒收財產管理撥交及使用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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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務部應將審議委員會所為撥交使用之決定通知沒收物保管機關,並由該保管機關在二個月內將沒收物撥交予使用機關。
- 2.沒收物保管機關撥交財物,應造列清冊,於完成撥交後報法務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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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洗錢犯罪沒收財產管理撥交及使用辦法第8條的規定: 1. 法務部應通知沒收物保管機關撥交使用機關 根據這項規定,法務部應將審議委員會所作的撥交使用決定通知沒收物保管機關,並由該保管機關在兩個月內將沒收物撥交給指定的使用機關。 2. 沒收物保管機關應製作清冊並報備法務部 這項規定要求沒收物保管機關在完成撥交後製作一份清冊,並將該清冊提交給法務部作為備查。 依據以上解釋,當審議委員會作出沒收物撥交使用的決定後,法務部應通知沒收物保管機關進行撥交。沒收物保管機關在撥交時應詳細列出所撥交的財物清冊,並向法務部報備。 參考資料: 1. 洗錢犯罪沒收財產管理撥交及使用辦法:https://laws.moj.gov.tw/FLAW/FLAWDOC01.aspx?datatype=etype&N2=8360030020&cnt=1&comname=%E6%B4%97%E9%8C%A2%E7%8A%AF%E7%BD%AA&recordCount=23&orderBy=&btngo.x=8&btngo.y=3
- 沒收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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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