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犯罪沒收財產管理撥交及使用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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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洗钱犯罪没收财产管理撥交及使用办法第9条》,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协助查缉洗钱犯罪的机关将没收的财物撥交给特定机关使用时,应依据国有财产法及相关法令进行保管、使用和收益。这些财物应由受撥交机关作为管理机关,根据国有财产法及相关法令完成登记或确认其权属。管理机关对所管理的财物应进行账务管理。 根据台湾地区法务部门的《关于洗钱犯罪没收财产管理调配及使用办法》中规定,檢察機關或其他协助查缉洗钱犯罪的机关在没收财物后,会将之撥交给管理机关使用。这些被撥交的财物应当根据国有财产法和相关法令进行保管、使用和收益。被撥交的财物应当由受撥交机关作为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或确认其权属。管理机关需要对所管理的财物进行账务管理。 根據台灣地區法務部門的《關於洗錢犯罪沒收財產管理撥交及使用辦法》,當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协助查緝洗錢犯罪的機關將没收的财物撥交给特定机关使用时,需依国有财产法及相关法令进行保管、使用及收益。这些财物的受撥交機關应为管理機關,应根据国有财产法及相关法令完成登記,或确定其权属。管理机关对撥交使用的财產应进行帐务管理。 根据台湾地区法务部门的《关于洗钱犯罪没收财产管理调配及使用办法》规定,檢察机关、司法警察机关或其他协助查缉洗钱犯罪的机关将没收的财物撥交给特定机关使用时,应依据国有财产法及相关法令进行保管、使用和收益。这些财物应由受撥交机关作为管理机关,根据国有财产法及相关法令完成登记或确认其权属并进行账务管理。
- 司法警察名詞
- 查緝名詞
- 沒收名詞
- 國有財產法法規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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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