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犯罪沒收財產管理撥交及使用辦法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洗錢犯罪沒收財產管理撥交及使用辦法第10條的內容: 1. 根據本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當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協助我國執行沒收的財物交付給我國政府時,由法務部指定的檢察機關將財物保管,並通知承辦的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其他協助查緝洗錢犯罪的機關以及相關的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 2. 根據本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與我國簽訂條約或協定後,對於前項沒收的財物,可以在收到上述通知後的六個月內,通過我國外交部向法務部提出撥交的請求;其撥交和使用的申請方式以及審核程度,適用第五條和第七條的規定。 3. 法務部對於第一項沒收的財物,也可以不需要申請,直接經由審議委員會審核後,撥交給相應的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 這表示當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在協助我國執行沒收時,他們可以交付沒收的財物給我國政府,然後我國政府通知相關當局進行保管、承辦和協助查緝。同時,當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在與我國簽訂條約或協定後,也可以向我國政府提出撥交沒收的財物的申請,由外交部向法務部提出,並適用相關的條約或協定規定的申請方式和審核程度。最後,法務部也可以直接審核後,將沒收的財物撥交給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
- 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條文
- 沒收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 查緝名詞
- 第二十八條條文
- 核名詞
- 準用名詞
- 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
- 提審名詞
- 洗錢防制法 第 26 條條文
- 洗錢防制法 第 28 條條文
- 洗錢犯罪沒收財產管理撥交及使用辦法 第 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洗錢犯罪沒收財產管理撥交及使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