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洗錢犯罪沒收財產管理撥交及使用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由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協助我國執行沒收之財物,交付我國政府者,由法務部指定檢察機關保管之,並由法務部列冊通知承辦之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其他協助查緝洗錢犯罪之機關及相關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
  2. 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與我國簽訂條約或協定之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對於前項沒收之財物,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六個月內,經由我國外交部向法務部提出撥交之請求;其撥交使用之申請方式及審程序,準用第五條及第七條規定。
  3. 法務部對於第一項沒收之財物,亦得不待申請,逕提審議委員會審核後,撥交該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