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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犯罪沒收財產管理撥交及使用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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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由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協助我國執行沒收之財物,交付我國政府者,由法務部指定檢察機關保管之,並由法務部列冊通知承辦之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其他協助查緝洗錢犯罪之機關及相關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
  2. 2.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與我國簽訂條約或協定之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對於前項沒收之財物,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六個月內,經由我國外交部向法務部提出撥交之請求;其撥交使用之申請方式及審程序,準用第五條及第七條規定。
  3. 3.法務部對於第一項沒收之財物,亦得不待申請,逕提審議委員會審核後,撥交該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洗錢犯罪沒收財產管理撥交及使用辦法第10條的內容: 1. 根據本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當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協助我國執行沒收的財物交付給我國政府時,由法務部指定的檢察機關將財物保管,並通知承辦的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其他協助查緝洗錢犯罪的機關以及相關的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 2. 根據本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與我國簽訂條約或協定後,對於前項沒收的財物,可以在收到上述通知後的六個月內,通過我國外交部向法務部提出撥交的請求;其撥交和使用的申請方式以及審核程度,適用第五條和第七條的規定。 3. 法務部對於第一項沒收的財物,也可以不需要申請,直接經由審議委員會審核後,撥交給相應的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 這表示當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在協助我國執行沒收時,他們可以交付沒收的財物給我國政府,然後我國政府通知相關當局進行保管、承辦和協助查緝。同時,當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在與我國簽訂條約或協定後,也可以向我國政府提出撥交沒收的財物的申請,由外交部向法務部提出,並適用相關的條約或協定規定的申請方式和審核程度。最後,法務部也可以直接審核後,將沒收的財物撥交給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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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犯罪沒收財產管理撥交及使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洗錢犯罪沒收財產管理撥交及使用辦法第 10 條規定:「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由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協助我國執行沒收之財物,交付我國政府者,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洗錢犯罪沒收財產管理撥交及使用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