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第 26 條
- 1.犯本法之罪沒收之犯罪所得為現金或有價證券以外之財物者,得由法務部撥交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協助查緝洗錢犯罪之機關作公務上使用。
- 2.我國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依第二十八條所簽訂之條約或協定或基於互惠原則協助執行沒收犯罪所得或其他追討犯罪所得作為者,法務部得依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將該沒收財產之全部或一部撥交該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或請求撥交沒收財產之全部或一部款項。
- 3.前二項沒收財產之撥交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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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洗錢防制法第 26 條規定,沒收之非現金實體財物得由法務部撥交檢警機關公務使用;跨國沒收財產依條約或互惠原則撥交外國或請求撥交款項。
Q · 沒收的犯罪財物最後去哪了?一定是拍賣充國庫嗎?
依洗錢防制法第 26 條第一項,沒收之犯罪所得若是現金、有價證券以外的實體財物,法務部得撥交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或協助查緝洗錢之機關作公務上使用,不必然進入拍賣變現流程。第二項則處理跨國情形:依第 28 條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沒收財產可撥交外國政府,或由我國請求撥交全部、一部款項。撥交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白話解讀
打開電視看到警方破獲集團詐騙,扣押一排黑色賓士、幾支百萬名錶、三棟豪宅。畫面停在那裡之後你沒再想過:這些東西之後去哪了?大多數人以為一律拍賣換成現金繳國庫。但這條打開了另一條路:非現金、非有價證券的實體財物,法務部可以直接撥給檢警機關公務使用。那輛警察開去辦案的跑車,有時不是採購來的,是某個毒販留下的。更鮮為人知的是第二項:如果是跨國案件,台灣沒收的財產可以依條約撥交給外國政府,反過來外國沒收的我們也可以拿一部分回來。這是一條貫穿國內執法資源配置和國際資產追討的隱藏通道。
法律定性
洗錢防制法第 26 條為沒收財產之撥交與分配規範:就現金、有價證券以外之沒收實體財物,授權法務部撥交檢警機關作公務使用(第一項);就跨國合作沒收之財產,依條約或互惠原則進行國際撥交或請求撥交款項(第二項);撥交辦法由行政院定之(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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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警察開的那些跑車豪車,是這條沒收來的嗎?▾
部分是。依本條第一項,犯罪所得的實體財物(非現金、非有價證券)可以由法務部撥交給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作公務使用。實務上檢警的特殊辦案車輛、鑑識器材、甚至一部分辦公設備確實來自這個管道,且須經法務部核定並依撥交辦法辦理,每一筆都有帳可查。
Q2跨國詐騙的錢被外國沒收了,我還拿得回來嗎?▾
理論上可能,實務上困難。本條第二項授權法務部依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將沒收財產撥交外國或向外國請求撥交。但這是國對國的款項撥交,不會直接進你口袋,被害人須透過個別求償或集體訴訟主張分配。完整保留匯款紀錄、加入檢警整合的集體求償名單,是能否分到撥交款的關鍵門檻。
Q3洗錢防制法第 26 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沒收犯罪所得的後續處置:非現金實體財物撥交檢警公用、跨國沒收財產依互惠國際撥交、撥交辦法由行政院定。
Q4什麼財物適用撥交、什麼不適用?▾
第一項撥交限現金、有價證券以外的實體財物(車輛、器材、房舍);現金與有價證券走變現繳庫或基金程序。
Q5互惠原則在沒收合作裡是什麼意思?▾
無條約時依對等原則協助外國執行沒收、外國亦對等協助我國,是本條第二項國際撥交的法律基礎。
Q6國內撥交和國際撥交差在哪?▾
第一項對檢警公務使用、避免拍賣折價;第二項對外國政府/國際組織,履行國際合作並追回境外資產,雙向。
Q7跨境詐騙被害人怎麼爭取撥交回補?▾
報案載明涉外事實 → 請檢察官依第 28 條啟動國際合作 → 保全匯款與受害證據 → 加入集體求償名單提高分配順位。
Q8被沒收財產的當事人怎麼阻斷撥交?▾
在撥交執行前主張善意第三人權益或財物非犯罪所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三人異議程序及時提起;撥交完成後幾乎追不回。
Q9撥交辦法去哪查?▾
依第三項由行政院訂定《洗錢防制法沒收財產撥交辦法》,規範撥交程序、分配比例與保管細則。
Q10撥交款項最後流向哪裡?▾
可能繳庫、挹注第 27 條防制洗錢基金、或作為被害補償財源,依撥交辦法所定分配。
Q11本條撥交 vs 刑法第 38-1 條沒收差在哪?▾
刑法 38-1 是犯罪所得沒收的實體依據(要不要沒收);本條 26 是沒收之後財物怎麼處置(撥交誰用)。
Q12國際撥交 vs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差在哪?▾
互助法是執行外國沒收裁判的程序框架;本條 26 第二項是其下游的財產分配與請求撥交款項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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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domestic_section1 | international_section2 |
|---|---|---|
| 適用客體 | 現金、有價證券以外之實體財物 | 經跨國合作沒收之犯罪所得財產或款項 |
| 撥交對象 | 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或協助查緝機關 | 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雙向) |
| 法律依據 | 第 26 條第一項 | 第 26 條第二項 + 第 28 條條約/互惠原則 |
| 目的 | 辦案資源公務使用、避免拍賣折價 | 履行國際合作義務、追回境外資產 |
| 受益主體 | 執法機關 | 國庫/被害補償/外國對等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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