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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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律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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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本辦法是根據律師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制定的。根據律師法第一百三十二條,律師可以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但必須符合相關法規的規定。具體來說,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必須按照《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例如,在這個法規中,律師需要提交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如果申請符合規定,則可以獲得聘僱許可。
- 律師法法規
- 第一百三十二條條文
- 律師法 第 13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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